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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大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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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大帝 第 34 部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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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贯是怎么算出来的!阿牛在你们家吃得比牛还不如,干的活却比牛还要累。    明明是你们曾家欠阿牛地,阿牛哪里欠你们一丝一毫!”

    接下来,瘸腿老兵开始唠唠叨叨地向朱棣讲述阿牛刚到驿站时的惨状。

    “阿牛刚到驿站时,个子还没现在这么高,但也比我高一个头,而且骨架也极大,大家根本就想不到他只是个才十三岁的孩子……”

    “……当时他真是瘦得不象话,简直就是皮包骨头……”

    “……他身上穿得哪里能够叫做衣服?根本就是破布条,连那话儿都遮不住……”

    朱棣摆摆手,止住瘸腿老兵的话。

    公道地说,输理的是阿牛——虽说之前曾家苛待阿牛,而且将阿牛送去补役也是不怀好意,从人情上讲,曾家显然亏欠了阿牛,然而事情应该一码归一码。

    按明朝的军户制度,军籍是按户来算地。    如果某一个军卒因故不能继续服役,那么该军户就应该再提供一名成年男子服军役。    按照民间的传统,一户之内,重大的事情都应该是户主说了算。    按道理说,曾家户主,也就是眼前的这个曾家老大可以决定由谁去服军役。    问题在于以前都是在役军卒提出申请,以自己年老体弱或者身有伤残隐疾什么的为由,然后才会换人服役。    可阿牛任凭曾家兄弟辱骂,就是不提出退役申请。    偏偏阿牛所在卫所的千户大人又欣赏阿牛,不肯开具阿牛“荏弱不堪服役”地证明——事实上即便讨厌阿牛。    千户也未必会开这种证明。    因为军中有着宪兵卫和锦衣卫专门抓军人的违法犯纪。    由于缺少了必要的程序,曾家老大虽说是户主,却也没办法用自己兄弟顶替阿牛的位置。

    严格说起来,曾家兄弟不停地纠缠阿牛,和朱棣前不久颁布地《遗产继承法》倒是有些关系。

    朱棣对中国传统地等额继承方式深恶痛绝。

    中国为什么会出现富不过三代的现象呢?纨绔子弟败家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最主要地原因却是中国人有多子多福以及等额继承的传统观念。    中国古代地富人罕有不三妻四妾的,老婆多了。    儿女自然不会少。    富豪死后,家产会被几个儿子分薄。    这时富豪的儿子也还算富裕,他们自然也会娶几个老婆,多生几个儿子。    到第三代分家产时,所分得的财产能够算得上中等之家已经很不错了——即便家产严重缩水,但那些富家子弟还得撑着所谓的面子,结果财产流失得更快。    巴金著名的《家》《春》《秋》三部曲就反映一家大财主的破落史,很有代表性。

    为数很少地家庭从其不断扩大田地占有量来说。    似乎是在进行着积累,但随着下一代的长成又不可避免地分割着积累起来的田产。    这种“分散—积累—分散”的怪圈,很难象西欧那样为资本的原始积累提供历史前提。

    当然,并不是说长子继承制就很完美。    至少从后世的观点来看,西欧和日本通行的长子继承制极不人道,很多小说和影视都描写了次子谋杀长子而企图夺取遗产继承权的悲剧。    不过人道与否向来不属于朱棣优先考虑地范畴。    以前他是小民,没资格考虑;现在他是皇帝,最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使国家更加强盛。    所以。    朱棣便不顾众多谏言强行颁布了《遗产继承法》。

    《遗产继承法》规定:父亲死后,其房产、土地、作坊等“不动产”以及可以继承的爵位全部归嫡长子继承,只将一部分“动产”,如现金分给其他次子。    如果家长疼爱其他儿子,也不能剥夺长子对“不动产”的独占权,只能在自己活着时拿钱让次子们受教育。    然后去做官、从军,或者提供资金帮助次子们移民。

    若不按照《遗产继承法》的规定分家,从分家当日起,一年之内,嫡长子有权告发分家不公。    若嫡长子所告属实,则“次子多分财产者,计所侵坐赃论,抄没家产赔偿嫡长子,发配海外或关外给移户为奴”;一年期限过后,嫡长子仍然有权告发分家不公。    同时次子亦可出首。    若次子出首。    而且确实未按《遗产继承法》规定分家的情况,则“嫡长子犯包庇罪。    剥夺继承权,该继承权给予出首者作为奖励”。

    从经济发展角度看,长子继承制有很大地好处:一是使固定资产不分散,无论对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还是大规模工商业的经营都是有利的;二是迫使其他儿子去自谋生路——在如今的环境下,会迫使一部分次子们铤而走险,去航海、掠夺、侵略、霸占殖民地,用血与火开拓出一条资本主义道路。

    如果不是因为永乐年间是明朝皇权最为强大的时期,朱棣未必敢这么推出这种逆天的法律。    但既然这时文官集团以及地主阶级相对虚弱,那还有什么好犹豫的?自然是趁他病要他命呗!

    不过,朱棣仍然秉承了他一贯的“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的宗旨。    在颁布《遗产继承法》时,朱棣特意留下了三个缓冲之处。

    第一,朱棣规定《遗产继承法》正式实施日期为永乐二年元月一日,若是在此前分家,按等额分配方式并不违法。    留下充分地时间让百姓将家产平分给儿子们,这样便可以令那些最为顽固地人减少怨气。

    第二,《遗产继承法》中规定:非本县境内的不动产不在嫡长子地独占权之内。    也就是说,大富豪大地主若是心疼次子,又舍不得让次子去太远的地方,那便可以去其他县购置地产商铺等不动产,然后分给次子。    这条规定。    一方面是给思想守旧者留下缓冲余地免得他们怨气太大,另一方面则可以对《自行申报浮动田赋法》进行有益的补充。

    明朝有一千多个县,很多地方都存在天高皇帝远地现象。    按照历朝历代的惯例,只要不是在天子眼皮子底下,地方豪强尽可以勾结官吏,将自家百亩田地只申报三十亩,本该缴纳十贯赋税时却可以只缴一贯。

    有了“首告免罪”这条制度后。    地方豪强勾结官吏已经很困难了。    待实施了《遗产继承法》之后,地方豪强再使用这种伎俩则纯粹是给自己找不痛快。

    或许即便设置了锦衣卫和东厂这样的特务机构以及颁布“首告免罪”制度后。    朝廷对于地方上的监视能力或许仍然会有不足之处。    但是不要紧。    对于那些想着给次子购置产业的富豪地主们来说,如果可以用购买荒地、薄田的低价买到上好的田地,他们难道会同“阶级同志”讲什么阶级友情不成?

    小地主没有财力为次子在异地购置产业地,所以凡是准备为次子购置产业的都是大地主大富豪,这些人本身也都有着相应地权势。    谁若是有本事将天底下所有外地来购置产业的富豪地主都吓得不敢伸手,那朱棣的皇位干脆让给他坐得了!

    一旦大地主们形成了去外地购置土地的习惯,哪怕没有东厂等特务机构。    又有谁还愿意在自行申报浮动田赋时动手脚?只管“将自家百亩田地申报三十亩,本该缴纳十贯赋税时却只缴一贯”试试看!

    第三,在颁布《遗产继承法》时,朱棣还同时颁布了《劝“兄友弟恭”诏令》。    所谓的《劝“兄友弟恭”诏令》,就是说分家后,长子继承了绝大多数财产,次子们相应地会生活困难,这时候长子就应该扶助弟弟们成家立业。    如此一来。    兄弟之间就并非平等相处的横向关系,而会变成为了维护家业需要所产生的本家与分家地纵向关系。    传统的势力总是非常强大的,或许有些兄长在分家之后,会将已经属于自己的家产重新赠给诸位弟弟——以朱棣对人性的理解,拥有这种大公无私精神的人肯定会有,但绝不会太多。

    反过来说。    如果兄长不肯将已经属于自己的家产与弟弟们分享,只是象征性地给予弟弟少量生产资料甚至干脆不给,那便不是朱棣的责任了。

    按中国人根深蒂固地传统思想:皇上总是好的,不好的是那些贪官污吏、地主恶霸。    就分配家产来说,皇帝家不也是这样?太子继位当皇帝,其余皇子便只能继承少量家产当亲王。    况且,皇帝还颁发了《劝“兄友弟恭”诏令》。    长兄若是听从皇帝的劝说,将已经属于自己的家产分配给弟弟们不就得了?如果长兄不肯这么做,那是长兄的不对,关皇帝什么事啊?

    ……

    朱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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